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岷县工商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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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-11-20 14:43 作者:工商局办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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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神平:
经查你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。
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和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你享有的权利向你邮寄送达了岷工商听告字〔2017〕43号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,视为放弃此项权利。
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10月17日到你店铺送达《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发现你的店铺已转让给别人。执法人员随即至岷县岷阳镇岷峰村5社王家巷寻找你的住址岷县岷阳镇岷峰村5社王家巷63号,但未找到上述地址。鉴于此,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你邮寄了《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因你拒收于2017年10月29日被退回。2017年10月31日我局第二次向你邮寄了《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亦因你拒收于2017年11月3日被退回。故现予公告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。你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《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甘肃)、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。
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7年11月14日
(责任编辑:工商局办公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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