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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通渭县工商局平襄分局成功调解肉制品逾期未送纠纷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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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-08-28 16:26 作者:工商局办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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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制品超期未递送,投诉调解获赔偿。消费者孔女士从通渭韵达快递邮寄至金昌的肉制品价值780元,快递信息显示2017年2月23肉制品已到达兰州,至27日午还未到达金昌收件人处。消费者见于肉制品保质期短焦急之下将此情况反映到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要求给予帮助。
通渭县工商局平襄分局接到下派单后,立即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。经查,该快递肉制品经兰州至金昌因未及时递送致使肉制品变质。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,并根据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:“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,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。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。因消费者未购买保价,平襄分局依据《消法》、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相关条款调解给予等价赔偿。
经调解快递公司按购买价赔偿消费者孔女士羊肉、大肉货款780元、返还快递费160元,共计赔偿940元。
(责任编辑:工商局办公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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